寧夏:違反強條且簽字的,監理罰50萬起 摘自12.25 法制新報 建設監理
近日,寧夏回族自治區出臺了《寧夏回族自治區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。
根據《辦法》,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,降低工程質量的,責令改正后,處20萬元至50萬元罰款?辈靻挝晃窗凑諒娭菩詷藴蔬M行勘察,設計單位未按照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,責令改正后,處10萬元至30萬元罰款?辈靻挝换蛘咴O計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,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,責令停業整頓,降低資質等級;情節嚴重的,吊銷資質證書;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,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、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,或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,責令改正后,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。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強制性標準,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、建筑材料、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,責令改正后,處50萬元至100萬元罰款,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;有違法所得的,予以沒收;造成損失的,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建設單位、設計單位、施工單位、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,降低工程質量標準,造成重大安全事故,構成犯罪的,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住建部門及所屬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、工程質量等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中,玩忽職守、濫用職權、徇私舞弊的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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